湘幼专〔2017〕20号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全日制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新生入学须知》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新生,应向学校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一律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若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因参军入伍、生病医疗等正当理由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入伍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新生入学期间,持《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除参军入伍情况外,因其它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时长不超过2年。
新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主动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未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七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一律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到学校财务部门缴纳规定的费用,然后持学生证和缴费收据到所属学院(系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应当主动向学校申请暂缓报到注册,暂缓报到注册时间不得超过2周。未按规定缴纳学费者、或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均不予注册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完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及专业技能考核(以下统称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考查课程按教学计划实施。考试课程成绩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成绩一般实行百分制,也可采用等级制,即: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
凡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实验(训)、见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的考核分两种情况:⑴属于课程安排内容的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则该课程不及格。⑵独立设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若考核不及格则不具备毕业资格。
对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校给予重修或补考机会: 第一次为课程结业补考,第二次为毕业补考,第三次为学生结业后一年之内补考。补考及格记60分或等级为“及格”,并注明“补考”。
第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体育课程的成绩由体育教研室考核认定。因患某些疾病和有生理缺陷的学生,持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证明,经体育教研室审查同意,可适当降低要求,采用其他可行的体育锻炼方式代替正常的体育课;个别因极特殊情况不宜上体育课者,经体育教研室主任、学生所属学院(系部)审查,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修。
第十一条 学生学年所修课程经学校考核合格、或在一学年内(含学年累计)第一次补考后不合格课程少于4门者,可以正常升级;在一学年内(含学年累计)经第一次补考后不合格课程在4门(含4门)以上者,应当留级;对成绩较差、学习跟不上进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降级;对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考核合格并批准,在校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可以跳级。
第十二条 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取消其正常考试资格,当次考试成绩记零分,该门课程应予重修或补考。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系部)申请缓考,并送教务处审核,经批准后可缓考,缓考学生于下学期开学前参加缓考科目的考试,记录缓考的实际成绩。
学生擅自缺考及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一律记为零分,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因考试违纪受处分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在下一学年开学初或毕业前,学校给予其补考或重修机会。
学生在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及任务的同时,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依据学校《关于设立创新奖励学分的规定》文件中的相关标准认定折算学分,替代选修课学分,并计入学业成绩,但最高上限为6个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者均以旷课论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旷课时间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时数计算;对以天或周安排的实践性教学活动,按每天4课时计算。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10课时以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旷课10课时以上(含10课时),不满20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20课时以上(含20课时),不满30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30课时以上(含30课时),不满40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40课时以上(含40课时),不满60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60课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将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予以撤销。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或有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准予转专业:
1.新生学习一学期后,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条件下,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允许选择专业的学生人数控制在同届学生总人数的5%以内。
2.新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的确存在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一年一期、毕业学年学生不能转专业;非国控专业学生不能转入国家控制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1.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填写《高等学校学生更改专业审批表》、《湖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专业调整申请表》。
2.学生向转出学院(系部)提交《高等学校学生更改专业审批表》、《湖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专业调整申请表》、个人申请书和家长同意书。
3.转出、转入学院(系部)主任审查申请理由及已修课程单。
4.转出学院(系部)将有关材料报送教务处审批。
5.经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教务处报省教育厅备案。
6.省教育厅备案后,教务处、转出、转入学院(系部)做好学籍手续交接。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一条 本校学生转出,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本校和转入校同意后双方出具转学函,由本校报省教育厅。省内学生转学的,由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本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外校学生转入本校,也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盖有省级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在校期间学生成绩单和转学理由的有关证明。经本校同意后出具转学函,交由转出学校、学生学籍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及盖章。学生将上述材料提交学校教务处,由校领导签署意见及盖章后由教务处统一提交至湖南省教育厅办理。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病、家庭特殊情况、大学生创业等原因,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学生在籍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规定学制3年,即:三年制不超过6年,五年制不超过8年。
第二十三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理应凭《入伍通知书》,主动到校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保留学籍期间,本人应主动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和联络方式,且须在退役后2年内申请复学,否则学校不再保留学籍。在校生应征入伍服役时间不计算在籍最长学习年限内。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一般为六周)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3.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4.学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3次,每次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1.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系部)提交休学申请、家长签字(因病休学的,还要提供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休养意见,送学校审核),并填写《湖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在籍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休学)》。
2.学院(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有关材料依次送交教务处、校领导审批。
3.学校审批同意后,由学院(系部)协助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保留休学学生的学籍,其相关证件留存在离校时就读的学院(系部)。
4.学生持教务处开具的休学手续证明离校。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期满前:学生应主动于相应学期开学2周内向所属学院(系部)提交《湖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在籍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复学)》及休学证明,由学院(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教务处审批,校领导同意后,完成入学手续办理;对于休学期满而又在开学后2周内不来校办理复学手续者,一律视为自动退学。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必须恢复健康,持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病愈证明及复学申请,方可办理复学。
3.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视情节予以取消其复学资格或作退学处理。
4.复学时,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转到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就读。
5.学生复学时,按照就读专业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在一学年内(含学年累计)经第一次补考后不合格课程门数在6门(含6门)以上者,或超过规定学制年限3年以上(包括休学时间)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而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或其他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学校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1/3者。
6.在校期间因考试舞弊受到二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7.学生一学期旷课超过60课时(含60课时)者,无正当理由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学校批准在2周以上(含2周)不来校报到注册者,均视为放弃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8.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本人申请自动退学的,应向学校提交退学申请,填写《湖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在籍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自动退学)》,交其所在学院(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交教务处以及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退学学生自行到各部门办完离校手续。
2.退学的学生,须在当天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3.退学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发放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放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4.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学业达到毕业规格(政治思想行为表现合格,课程全部及格或达到毕业额定学分,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并通过答辩,取得学校规定的专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准予毕业,毕业离校前由学校为其发放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条 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在修读其专业课程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后,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核后,可发放结业证书:
1.在规定学制时长内未修满规定的总学分者,其所缺学分在10学分以内(含10学分)者;
2.理应正常毕业时尚有规定的必修课或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及格,未取得学分者;
3.公共体育课不及格,未取得规定学分者。
第三十一条 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在修读其专业课程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后,凡未达到结业要求学分者,但已修满毕业总学分的五分之一以上者(含五分之一),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后,可发放肄业证明书。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学校审定后,学校将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六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施行。校内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湖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7年12月21日
主题词:学籍 管理 规定
送:校领导
发:各处室 学院
湖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2017年1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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